Qinghai Implementation Opinions on Cross-Strait Economic and Cultural Cooperation (64 measures)
64 measures in four blocks: 24 on economic cooperation (Taiwan-invested firms enjoy 16 categories of local policy treatment, and no notarisation is required when registering with a valid travel document), 15 on cultural and educational exchange, 14 on study, employment and internships (including 53 professional and 81 vocational qualification exams), and 11 on daily life (housing purchase or rent, housing provident fund, social insurance, children's schooling, healthcare and public transport on the same terms as local resid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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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台工作的重要论述,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青海发展机遇,逐步为台湾同胞在青投资、创业、就业、学习和生活提供与我省企业、居民同等待遇,促进青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根据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18〕1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省情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促进青台经济合作方面
1.支持在青台资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西部大开发”战略。台资企业可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享受我省企业经营发展的有关待遇。台资企业可同等享受省级和各地设立的各类扶持资金及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
2.支持台资企业参与《中国制造2025青海行动方案》,适用与青海企业同等政策。支持台湾同胞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牧业等产业领域来青投资创业,相应享受税收、投资等相关支持政策。对符合国家和我省发展方向与重要领域的台资企业,可纳入我省年度重大利用外资计划和重大产业项目,在项目建设、产业配套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务。将符合要求的台资企业推荐给省级产业基金管理机构,协调给予融资支持。
3.支持台资企业在青设立区域总部、研发中心、营运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等。帮助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高新技术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其在青研发中心采购大陆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4.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加青海绿色发展投资贸易洽谈会等展会,为其参展提供相应便利。
5.支持台资企业参与中国(青海)综合保税区和曹家堡保税物流中心(B型)建设,适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享受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物流中心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台资企业大力推广应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货物申报等各项业务功能,加快提升我省口岸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和降低通关成本。鼓励并帮助台资企业通过中欧班列扩大进出口货物规模。
6.鼓励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青投资农、林、牧产业,并与我省企业和居民享受同等政策和优惠措施。支持台湾现代农业企业和技术管理人员参与我省特色小镇、休闲观光农业、美丽乡村建设。
7.符合条件的台资农业企业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等农业支持政策。支持台湾同胞独资和青台合资(合作)企业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产品认证。
8.支持台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环保、水利、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与我省企业同等适用相关支持政策。
9.优化台资企业注册登记手续,凡持公安部门签发合法有效证件的台湾同胞,无需再作公证。
10.简化台资企业设立程序,建立商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台资企业,实施台资企业商务备案和工商登记“一口办理”。全面落实台资企业“多证合一”改革,将符合条件的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材料。
11.鼓励青台两地开展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合作,对接青台两地特色农产品资源。支持台湾企业在青设立冷链物流企业,享受与青海企业同等优惠政策。
12.支持台资企业共同参与我省收费公路、物流园区道路等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支持从事交通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台资企业参与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13.鼓励台湾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在青海设立研发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与青海科研机构、高校、企业进行联合研发。台湾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在青海注册满1年的独立法人单位,可牵头或参加青海省级科技计划申报,享受与青海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同等政策。受聘于青海省内单位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享受与青海科研人员同等政策。
14.加大对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依法获得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严格实行“同保护”原则。鼓励台湾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积极争取我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15.符合资质要求的台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和青海有关规定进入我省的政府采购市场,公平参与政府采购。
16.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17.加大台资项目用地支持力度,台资企业与我省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或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18.鼓励台湾征信机构依照相关规定与我省征信机构开展合作,为两岸同胞和企业提供征信服务。
19.推动省内符合条件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优化台湾同胞金融服务,为台湾同胞提供办卡开户和小额支付服务,方便台湾同胞在大陆使用电子支付服务。
20.鼓励台资银行与我省同业协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
21.支持台湾同胞投资参与我省公建民营、社会化运营等领域的养老服务产业。
22.支持台资在我省合资(合作)设立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台湾同胞依法开办个体诊所。
23.支持台资企业依法在青海设立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参与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依法开展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业务,参与地方标准的制修订、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平台建设。在标准、质量、品牌等领域享受与青海企业同等支持和奖励政策。
24.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维护合法权益,加强台湾同胞投资的法律宣传与咨询、投诉受理和纠纷解决工作。在我省投资和合法就业且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及随行家属,可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享受法律援助服务。
二、促进青台文教交流方面
25.在省内建立对台湾地区图书进口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同时段进口的台湾地区图书可优先办理相关手续,简化审批流程。
26.鼓励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艺术基金及我省相关基金项目。
27.支持鼓励两岸教育文化科研机构,在青开展中国文化、历史、民族等领域研究和成果应用。
28.深化青台媒体交流合作,支持两地媒体在节目制作、记者互访、新媒体运用等方面建立多层次多角度的合作关系。
29.经相关部门报备审查批准后,台湾同胞参与我省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对人员数量不作限制。鼓励我省电影发行机构、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引进台湾生产的电影、电视剧,对数量不作限制。鼓励我省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申请与台湾有关机构合拍电影、电视剧,对数量不作限制。放宽青台两地合拍电影、电视剧在主创人员比例、大陆元素、投资比例等方面的限制。取消收取两地电影合拍立项申报费用。缩短两地电视剧合拍立项阶段故事梗概的审批时限
30.支持台湾地区文化艺术界团体来青举办台湾文化节等,为台湾地区优质展览、演出项目提供展示平台。鼓励台湾同胞在青创办各类文化企业,享受和青海文化企业同等文化产业政策。
31.鼓励采取签约、项目合作、岗位聘任等方式,多渠道引进台湾地区高层次文化人才。台湾地区文艺工作者可进入青海文艺院团、研究机构任职或研学,合作开展舞台艺术作品编导、创作。
32.鼓励台湾同胞参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支持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和人士参与我省在海外举办的大型展演等活动,参加“中华文化走出去”计划。支持符合条件的青台合作文化项目纳入海外中国文化中心项目资源库。
33.支持台湾同胞参与我省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在文物考古研究、文物保护和活化利用等方面进行合作。鼓励台湾民间文物单位、文化协会参与青台博物馆交流及文物展览。支持具备条件的台资企业和相关专业机构申报文物保护资质。
34.鼓励在青工作、生活的台湾同胞参评中华慈善奖、梅花奖、金鹰奖等经济科技文化社会领域评奖项目。
35.鼓励台湾同胞依法加入青海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和行业协会,参加相关活动。
36.支持台湾同胞和相关社团参与青海扶贫、支教、公益、社区建设等基层工作。
37.支持台湾高校与我省高校建立合作交流平台,开展学术研究、人员交流。
38.台湾地区从事两岸民间交流的机构,可申请青台交流项目。
39.鼓励未来过大陆的台湾同胞来青参访交流,邀请单位提供相应接待便利服务。
三、支持台湾同胞在青学习就业创业实习方面
40.支持台湾同胞在我省报名参加《向台湾居民开放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目录》中的53项专业技术人员国家职称资格考试和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我省相关部门做好考试的组织、服务工作。
41.支持台湾同胞登录“青海人才市场网(www.qhrcsc.com)”来青应聘工作。我省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积极为台湾青年提供创业就业服务。鼓励我省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符合条件的台湾青年提供就业见习岗位,对参加就业见习的台湾大学生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42.台湾专业人才在我省就业创业,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可同等享受青海支持本地人才培养和引进海外人才的有关政策,以及在青安居、子女教育等人才服务保障方面的政策。对已与我省用人单位达成意向性合作协议的,或已来青进行创新工作不满1年的台湾专业人才,由用人单位推荐,省人才办审核,符合条件的推荐至国家“千人计划”相应平台;已在我省创办企业满2年但不超过5年的,可推荐申报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人才项目;已来我省工作超过1年的台湾专业人才,可推荐申报国家“万人计划”相应子项目。
43.对在青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台湾同胞,符合条件的可参加相应系列、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其在台湾地区参与的项目、取得的成果等可视为专业工作业绩,在台湾地区从事技术工作的年限可视为专业技术工作年限。
44.支持我省设立的科技企业孵化机构、青年创业基地等平台,为台湾青年提供创业辅导、政策解读、项目推荐、孵化场地、融资支持等方面的服务。
45.台湾同胞可在我省开设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可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也可报名参加我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评审、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
46.在青海高校就读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的台湾学生,在参加研究生学习一年后,可按照大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相关规定申请参加考试,考试方式、考试内容、分数线、收费标准等均与报考同类别的我省考生相同。
47.取得大陆医师资格或护士执业资格的台湾同胞,可按照相关规定在青申请执业注册。
48.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可通过认定方式获得大陆医师资格。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可按照相关规定在青申请注册短期行医,期满后可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49.在台湾已获取相应资格的台湾同胞在青申请证券、期货、基金从业资格时,只需通过大陆法律法规考试,无需参加专业知识考试。
50.支持台湾教师、专家、学者来我省高等院校从事音乐、体育、美术、自然科学教学工作,在职称评聘、课题项目申报等方面与我省同业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51.鼓励台湾同胞在青参加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持证执业。支持台湾学生来青研学旅游,引导省内企业为台湾学生提供旅游行业实习机会。
52.广泛宣传在青工作台湾同胞先进典型及工作实绩,鼓励台湾同胞积极参加“青海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青海省五一劳动奖章”等评选活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台湾同胞。
53.鼓励在青工作的台湾女性同胞或女性集体参加“三八红旗手”“三八红旗集体”“巾帼建功标兵”“巾帼文明岗”等荣誉称号的评选。鼓励在青台湾同胞家庭、台湾配偶家庭参加“五星级文明户”“和谐文明家庭”“最美家庭”的评选。支持台湾女性同胞和相关社团参与我省公益服务项目。
四、台湾同胞在青便利生活方面
54.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居住证”)。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同胞在青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服务及便利。
55.在青投资、创业、就业、学习和生活的台湾同胞凭台湾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工作证明、学习证明等,可按照政策规定在当地购买或租赁住房,在首付比例、贷款申请、办理时限等方面享受所在地居民同等待遇。
56.在青就业的台湾同胞,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办理流程等实行与我省缴存职工一致的政策规定。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台湾同胞,与我省缴存职工同等享有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权利。在大陆地区跨城市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台湾同胞缴交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在离开大陆时,经个人申请,可一次性支取。
57.台湾同胞在青居住期间,可按政策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享受与我省参保人员同等待遇。台湾同胞缴交的社保个人账户余额,在离开大陆时,经个人申请,可一次性支取。
58.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各行信用卡相关规章制度为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办理信用卡业务。台湾同胞可持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办理借记卡业务。
59.在青投资、就业的台湾同胞及其家属、子女在公共交通、景点门票、公共文化服务等方面享受与我省居民同等优惠。台湾同胞持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参观免费场馆等,与我省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60.在青生活年满65周岁以上的台湾同胞,可按规定享受我省相关老年优待政策。61.台湾同胞在我省投资、创业、就业、生活,共同居住的子女,可按照有关规定进入所在地幼儿园、中小学(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就读,在入学(园)和升学条件、学校安排、收费等方面,与所在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62.在青就业、生活的台湾同胞,可申请入住我省养老服务机构。台湾同胞在青死亡且在省内殡仪馆火化的,可参照我省居民享受居住地基本殡葬服务补助政策。
63.在青台湾同胞及其家属享有与我省居民同等医疗卫生服务待遇。在我省医疗机构就诊需要返回台湾地区报销的,有关医疗机构应当为其报销医疗费用提供便利。
64.为台湾同胞来青投资、创业、就业、学习和生活提供政策咨询和辅导服务,利用省内重点新闻网站及时发布相关政策规定、工作措施、办事流程,方便台湾同胞了解掌握相关信息。
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各市州可进一步制订相关措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Original: https://www.taiwan.cn/local/dfkx/201902/t20190218_1214028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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