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policies

湖南省关于深化湘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意见(湘版「59条惠台措施」)

湖南 In force

Issued by湖南台办
Issued2018-10-19
VerificationOfficial source found
Key points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发布,共59条,明确台湾各类人才来湘就业创业同等享受湖南人才引进、培养和服务保障政策待遇。

Open official source ↗ Verified 2026-11-06

Full text Verbatim from the official page

【31条在湖南】湖南出台59条惠台措施2019年09月24日 16:48:00 来源:中国台湾网

日前,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深化湘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意见》,围绕经贸合作、科技创新、创业就业、文化融合发展、学习生活等五大领域提出 59 条措施,明确将逐步为台湾同胞在湘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湖南居民同等待遇。 ( 中国台湾网、湖南省台办联合报导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湘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 2018 〕 61 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深化湘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逐步为台湾同胞在湘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湖南居民同等待遇,根据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 国台发〔 2018 〕 1 号 ) 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拓宽投资领域,提升湘台经贸合作水平

1. 支持台资企业在湘以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 (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 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在湘台资企业,尤其是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企业做强做大。 (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 )

3. 台资企业可公平参与我省各级政府采购。 (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

4. 在湘台资企业与湖南企业享有同等用地政策。对符合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台资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 70% 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

5. 台资企业可采取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工业用地 ;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且符合第 4 条要求的前提下 , 利用现有工业生产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

6. 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项目优先纳入我省重大产业项目库,给予用地计划指标保障。对传统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台资企业 , 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

7. 支持在湘台资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将其重大境外投资项目纳入我省“一带一路”重大项目库。 (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 )

8. 为台湾地区商品出口欧亚大陆提供过境通关便利,支持台湾地区商品通过中欧班列经我省过境运输出口。 (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长沙海关 )

9. 对台湾工业园及园区内重点企业申报国家和我省有关扶持资金、试点示范项目,给予重点倾斜。 (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台办 )

10.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在湘参与乡村振兴建设,发展民俗民宿、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产业,享有同等优惠政策。 ( 责任单位:省农委、省旅发委 )

11. 台资农业企业在湘购置农机、申报产业化龙头企业,享有同等优惠政策。 ( 责任单位:省农委 )

12. 台资林业企业在湘参与油茶、竹木、森林旅游与康养、林下经济等林业产业建设,可依规申报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现代林业特色产业园、林下经济示范基地、森林康养示范基地等项目,同等享有林业产业建设、林业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 (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 )

13. 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为在湘台资企业提供中小微、“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发生的代偿,按相关政策给予代偿补偿。 (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 )

14. 支持在湘台资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上市,或在新三板、湖南股权交易所挂牌。 ( 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湖南证监局 )

15. 支持台湾金融机构按规定申请在湘设立总部和机构。在湘新设立的台资金融机构,省级财政予以一次性开办费奖励。支持在湘台资银行在获得许可和授权的前提下,开展人民币业务、债券承销、衍生品交易。 (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湖南银监局 )

16. 鼓励台资银行与湖南同业协作,通过银团贷款、联合授信等为我省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 ; 支持金融机构为在湘台湾同胞、中小微台资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 银行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为符合资质的在湘台资企业提供收单服务及电子支付服务。 ( 责任单位:湖南银监局、湖南保监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

17. 支持台湾征信机构按规定在湘开展业务,为两岸企业提供征信服务。 (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

二、鼓励科技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运用

18. 台资企业参与制造强省行动计划,享有我省企业同等政策。鼓励台资企业参与制造强省 12 大重点产业和 20 个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等领域重大关键技术研发创新。支持台商来湘投资设立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企业,设立区域总部和研发设计中心。对在湘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的区域总部和研发机构,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符合政策规定的,择优给予财政支持。 (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

19. 台湾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湘注册的独立法人,可牵头或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省级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申报,享有同等政策。受聘于在湘注册的独立法人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 课题 ) 负责人、省级科技创新计划项目负责人申报,享有我省科研人员同等政策。 (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

20. 鼓励引进台湾地区的人才创新团队,在长株潭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给予顶尖人才创新团队最高 1 亿元、杰出人才创新团队最高 3000 万元支持,用于科技攻关和科研平台建设。对各类科技创新创业优秀人才 ( 团队 ) 创办的企业建设实验室和生产线,按项目总支出的 30% 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补贴 500 万元。为创新人才分档提供科研经费、补贴、奖励等支持,对顶尖人才给予最高 1000 万元科研经费、最高 300 万元生活补助。 (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科技厅 )

21. 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在湘转化,可参照执行我省知识产权激励政策。产业化投资额度超过 3000 万元的,在投资额的 10% 以内择优给予补助,最高补助 500 万元 ; 对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录下企业计划投资额度 5000 万元以上的新上重大技改项目,按规定和程序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 500 万元 ; 对符合《湖南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行动计划》方向、投资规模 1 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 1000 万元。 (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 局 )

22. 符合条件的在湘台资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设在我省的研发中心采购大陆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税务局 )

三、提高服务质量,畅通就业创业发展管道

23. 帮助和支持台资企业在湘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业孵化平台,同等享有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省科技创新计划补助政策。 (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

24. 支持台湾同胞在湘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符合条件的可参加《向台湾居民开放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目录》的 53 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 81 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旅发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安监局 )

25. 台湾专业人才可申请参与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我省“百人计划”。台湾同胞来湘就业创业,符合我省人才引进条件的,享有同等优惠政策。 (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台办 )

26. 在湘台湾同胞可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艺术基金等基金项目。鼓励在湘工作的台湾同胞申报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湖南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湖南省文化艺术基金等省级基金项目。 (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省文化厅、省社科联 )

27. 在湘台湾同胞可参评中华慈善奖、金鹰奖等经济科技文化社会领域评奖项目 ; 可参与我省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湖南青年五四奖章、湖南省技术能手、湖湘青年英才等评选。 (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总工会、省妇联、团省委 )

28. 在湘台湾同胞可以申报湖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湖南省自然科学奖、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 含创新团队奖 ) 、湖南省专利奖、湖南省“五个一工程”奖、湖南文学艺术奖等奖项。 (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省文化厅、省知识产权局、省社科联 )

29. 支持在湘工作的台湾同胞参与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湖南省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湖南省专业特色智库专家评选。支持在湘台资企业和在湘定居的台湾同胞加入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社团组织、行业协会。 (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社科联、省民政厅、省科技厅 )

30. 鼓励台湾同胞和相关社团组织参与我省脱贫攻坚、支教、公益、小区建设等基层工作。 (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省台办 )

31. 鼓励有资质的台湾社会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在我省创办医疗机构。 ( 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

32. 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可按有关规定在湘申请认定医师资格和注册短期行医,期满后可重新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与大陆医师同等享有申请医师执业注册政策。 ( 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

33. 在台湾已获取相应资格的台湾同胞,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在湘申请证券、期货、基金从业资格时,只需通过法律法规考试,无需参加专业知识考试。 ( 责任单位:湖南证监局 )

34. 鼓励台湾教师到我省高校任教,按规定为其办理台港澳人员工作许可。来自台湾地区的教师,在聘用、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聘、学术成果认定等方面享有我省教师同等待遇。 (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

35. 推进招聘网站系统升级,支持台湾同胞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注册登录。 (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36. 支持台湾青年自主应聘或受雇到我省高等院校、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就业,与大陆同类人员同等享有公平竞争权。 (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台办 )

四、深化交流合作,促进湘台文化融合发展

37. 鼓励台湾同胞参与中华经典诵读工程、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支持台湾民间文物单位参与我省文物研究与传承重点发展项目。支持具备条件的台资企业和专业机构申报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文物局、省台办 )

38. 鼓励支持台湾文化企业进驻中国 ( 长沙 ) 马栏山视频文创产业园。 (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长沙市人民政府 )

39. 推荐湘台文化交流项目申请纳入海外中国文化中心项目资源库。支持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和人士参与我省举办、承办的各类文化活动。对在湘举办的涉台营业性演出,做好审批服务。 (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台办 )

40. 支持台湾文化科研机构、团体和我省有关机构合作开展湖湘文化、中医药文化、炎帝神农文化、芷江和平文化、少数民族文化等研究。 ( 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教育厅、省台办 )

41. 鼓励台湾教育文化科研机构与我省高校智库、社科基地等机构合作,开展学术交流,申报项目经费具有同等资格。 ( 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教育厅、省台办 )

42. 深化湘台媒体交流,支持在节目制作、新媒体运用等方面开展合作。 (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台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43. 台湾同胞参与我省电影、电视剧制作可不受数量限制。支持我省电影发行机构、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和有线电视网引进台湾生产的电影、电视剧。 (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44. 支持湘台两地合拍电影、电视剧,在主创人员比例、大陆元素、投资比例等方面放宽限制。协助湘台两地合拍电影、电视剧的相关手续办理,并向上级部门申报审批。 (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45. 优先进行拟进口经营的台湾图书目录审查备案,为台湾图书从我省口岸进口建立绿色信道,简化审批流程。 (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长沙海关 )

46. 支持台湾地区从事湘台民间交流的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报两岸交流基金项目。 ( 责任单位:省台办 )

47. 台湾同胞和台湾高校、民间机构可参与我省大型文化工程项目、惠民文化项目、民间文化交流活动和学术研究。支持台湾文化团体和知名人士来湘举办书画展、笔会交流、炎帝陵舜帝陵祭祀祭祖、芷江和平文化之旅等活动。 ( 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教育厅、省台办 )

48. 支持开展湘台文化产业交流和贸易活动,搭建湘台文化贸易平台。充分发挥湖湘文化特色和优势,顺应台湾同胞文化生活需求,推动湘版图书、戏剧、影视等文化产品走进台湾,惠及台湾同胞。 (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台办、省商务厅 )

五、优化学习生活环境,携手台胞共享幸福湖南49. 常住我省的台湾同胞子女到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就读,享有当地学生同等待遇。 (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

50. 鼓励台湾学生到我省高校就读,在招生录取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在学费、奖学金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在台湾学生较集中的高校,设立台湾大学生助学金专门账户,帮助家庭条件困难的台湾学生完成学业。 (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

51. 支持台湾青少年来湘见习、研学,参加夏令营及青少年学习交流活动,落实来湘实习生实习补助相关政策。 (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旅发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省台办 )

52. 在我省高校就读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的台湾学生,在参加研究生学习一年后,可按照大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相关规定申请参加考试。 ( 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 )

53. 设立台湾同胞权益保障、联系服务窗口,开设服务热线及平台,为台湾同胞来湘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政策咨询和服务。 (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台办、省发改委、省委网信办 )

54. 台湾同胞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可在我省旅馆登记住宿 ; 可乘坐国内航班、火车等交通工具 ; 可在我省居住地办理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生育服务登记 ; 可在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场馆享有本地居民同等服务。 (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体育局 )

55. 对在湘生活的台湾老年同胞,凭老年人优待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可与我省老年居民同等享有公园、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旅游景区、海峡两岸交流基地等优惠待遇。 (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文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发委、省体育局、省台办 )

56. 对长期在湘居住、突遭变故致生活困难的台湾同胞,按照政策规定给予临时救助。 (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

57. 对来湘就业创业的台湾青年,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58. 在湘居住并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同胞,根据相关购房政策可以购买商品房,在购房资格、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存缴使用等方面,享有我省居民同等待遇 ; 可参加社会保险 ; 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社保个人账户储存额,离湘时,经个人申请,可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或提取。 (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59. 在湘居住并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同胞,享有与我省居民同等就医待遇。 ( 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 年 10 月 16 日湖南: 《关于深化湘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意见》

咨询部门:省台办经济处 省台办交流合作处

Original: https://csespecial.taiwan.cn/2019/31tzt/cs/huns/201910/t20191008_12207760.htm

The summary is a reading aid; the original text governs. If you spot a discrepancy, please tell us and we will correct it.

Does this apply to me?

Eligibility, application windows and document lists differ by measure. Tell us your situation and we will help you read it correct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