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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台资创新板」业务规则(试行)(厦股交规〔2026〕4号)

福建 In force

Issued by全国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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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是厦门区域唯一的区域性股权市场,2018 年设立服务两岸台资企业的「台资板」:一是引导注册主体在台湾地区的台资企业来厦落地,二是为注册在大陆的台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进入台资板展示的企业可获得专板展示、财务顾问与规范辅导、发行可转债、对接投融资、股份制改造并转板挂牌等全周期资本市场服务。

Open official source ↗ Verified 2026-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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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规范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台资创新板”(以下简称“本板块”) 企业展示业务,明确相关各方职责, 保障本板块业务有序运营、效能有效发挥, 根据《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福厦泉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及本中心《企业展示业务规则(试行)》(厦股交规〔 2022〕012号)等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法人及合伙企业等 其他组织。本板块重点服务依法在福建省内注册设立、正常存续的台资企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展示是指符合本规则展示条件的企业,申请在本中心网站展示其企业信息,并由本中心提供信息展示服务及企业服务的行为。本板块是本中心企业展示业务的专属特色板块,坚持“分类精准培育”原则,构建“战略新兴产业 + 台农特色产业”双轮驱动的培育体系,推动台资企业培育模式从“重数量”向“重质量”转型,打造“不唯上市、但求发展”的台企成长生态。

第四条企业在本中心的展示及相关业务活动,应遵守法律 、 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中心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本中心对企业的展示申请仅进行形式审查。 企业对其展示申请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本中心同意企业的展示申请以及企业在本中心网站展示信息,并不代表本中心对有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判断或保证。

第六条企业展示并不表明本中心对企业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作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判断或保证,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企业对其信息展示行为负全部责任。本中心不对因企业展示信息不真实 、不准确或不完整所产生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本板块实行入板展示费用全免政策。

第八条申请在本板块展示的企业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中心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条本规则适用于本板块的企业入板、培育服务、转板退出、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活动。参与本板块活动的各方主体应当遵守本规则及本中心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入板条件与程序第十条申请入板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依法在福建省内注册设立、正常存续的台资企业(股东中有台资持股,含直接持股或股权逐层穿透后存在台资间接持股) ;

(二)主营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 近一年内不存在处于持续状态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国家相关部门予以严重处罚;

(四)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申请入板的企业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一)存量提质类:原“台资板”优质挂牌展示企业及“专精特新”专板台资企业;

(二)推荐类:省市各相关涉台部门、台湾青年创业基地、台湾农民创业园或台商协会等推荐的优质台资企业;

(三)重点产业类:主营业务属于人工智能、数字经济、互联网应用、医疗健康、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现代服务业等新经济领域以及基础零部件、基础元器件、基础软件、基础工艺等产业基础领域的台资企业;

(四)行业龙头类:在细分领域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或市场主导地位的行业龙头台资企业;

(五)福建台农特色类:从事两岸农业融合发展、特色现代农业、农产品精深加工或农业科技创新等领域的优质台农企业。

第十二条企业申请入板,应当参照本中心展示业务向本中心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展示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或同等效力文件;

(三) 法定代表人及受托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扫描件;

(四)《企业展示服务协议》;

(五) 台湾籍自然人股东有效身份证明、台资法人股东或境外台资法人股东主体证照 (法定代表人为台湾籍股东时无需提供);

(六)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本中心在收到企业的申请后进行申请信息的形式审查。经审查需要企业对申请信息进行补正的,本中心自收到补正信息后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四条对于申请材料完备且符合本规则规定入板条件的企业,本中心在完成形式审查后予以入板展示。企业如对展示信息有异议须在 完成展示七 日内提出修正申请, 超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已确认。

第十五条本中心确定入板企业的展示代码,结合企业申请确定企业简称 。 企业可通过本中心网站进行信息展示。

第十六条本中心依托自身及运营的两岸资本市场服务基地 (以下简称“服务基地”) 及金圆集团多牌照金融赋能三大优势,构建覆盖台资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培育服务体系,打造“不唯上市、但求发展”的台企成长生态。

第十七条本中心为入板企业提供股权融资对接、银行信贷对接及政策性融资担保等多元化资本支持。

第十八条依托服务基地搭建的金融机构联盟,为台资创新板企业举办融资路演和投融资对接会,并重点发挥基地整合的银行、担保、信托等金融资源,为台资企业量身匹配并撮合信用贷款、设备融资租赁、政策性担保等债权融资及各类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十九条本中心为台资创新板企业开展财务内控规范 、 法律合规指导等 规范治理类 服务。

第二十条本中心整合服务基地内外部专家资源,针对台资企业普遍需求,提供商业模式优化 、 股权激励设计 、 战略发展规划、公司治理优化、人力资源管理、市场拓展策略等方面的全流程、陪伴式专业辅导与培训,赋能台资企业经营管理,夯实台资企业发展根基。

第二十一 条本中心根据台资创新板企业需求,持续策划并举办其他主题的 资本市场活动或定制化培育服务 。

第三节融资源服务第二十二条本中心为入板企业搭建产业链上下游对接平台,助力企业夯实发展基础,实现从初创到成长的高效跃升。

第二十三 条本中心通过服务基地联合交易所重点为台资创新板企业提供“企业服务日”、“走进交易所”、上市政策专场解读等活动,提供与交易所专家面对面沟通的通道,为台资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意见与建议。

第二十四条矩阵化宣传展示。利用本中心官网及公众号等宣传矩阵,集中展示台资创新板企业风采与成长动态,提升台资企业知名度。

第二十五条资质申报辅导。协助台资企业申报各类资质认定,提升企业社会公信力与品牌价值。

第二十六条政策解读。梳理并解读各级政府面向中小微台资企业的各类产业扶持、科技创新等普惠性政策,协助台资企业应享尽享,降低运营成本。

第四章转板与退出第一节上市转板“绿色通道”

第二十七条本中心建立台资创新板企业上市转板“绿色通道”,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直通专精特新专板、直通新三板挂牌”的专项服务,畅通台企资本市场上升通道。

第二十八条申请享受“绿色通道”服务的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板块入板;

(二)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三)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具有明确的上市或挂牌计划;

(五)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直通“专精特新”专板(一)本中心将符合条件的本板块企业,采取分层分批方式批量转入“专精特新”专板;

(二)转入“专精特新”专板的企业,享受本中心“专精特新”专板的所有培育服务。

第三十条直通新三板挂牌“绿色通道”

(一)本中心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建立对接机制,为本板块拟申报新三板的优质企业提供新三板挂牌“绿色通道”服务;

(二)“绿色通道”服务内容包括:

申报前咨询服务:组织交易所专家为企业提供挂牌政策解读、申报材料指导等服务;

优先受理服务:对本中心推荐的优质台企,协调全国股转公司予以优先受理;

快速审核服务:协调全国股转公司加快审核进度,缩短审核周期;

(三)本中心协助企业准备挂牌申报材料,协调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全程跟踪审核进度。

第三十一条上市转板“绿色通道”服务申请程序:

(一) 符合直通“专精特新”专板的企业,免申即享;

(二) 直通新三板挂牌“绿色通道”申请程序如下:

1. 企业向本中心提交“绿色通道”服务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 本中心进行审核;

3. 审核通过的,本中心出具“绿色通道”服务确认书,并启动相应服务程序。

第三十二条享受上市转板“绿色通道”服务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本中心的培育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三十三条享受上市转板“绿色通道”服务的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中心终止其“绿色通道”服务:

(一)企业申请终止的;

(二)企业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服务资格的;

(四)企业不再符合“绿色通道”服务条件的;

(五)本中心认为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转板与退出管理第三十四条入板企业符合本中心直通专精特新专板“绿色通道”条件的,可直接申请转板,本中心优先办理转板手续。

第三十五条入板企业成功在新三板挂牌或境内外交易所上市的,自动退出本板块。

第三十六条终止展示是指入板企业主动向本中心申请终止其展示,或者入板企业触发有关规定应当终止展示的情形,本中心按规定终止其展示。

第三十七条入板企业主动申请终止其展示,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终止业务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本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本中心对入板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办理终止展示手续。终止展示手续完成后,本中心与入板企业的展示服务关系自动终止。

第三十八条本中心若发现企业或其实际控制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有权终止其企业展示:

(一)最近 12个月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二)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三)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四)企业在法定登记机关的登记状态为注销、吊销、撤销等非正常存续状态时;

(五)本中心有权终止其企业展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本中心对移出本板块的企业,在官方网站及公众号上予以公告,并告知相关合作单位。

第四十条企业通过本中心网站公开展示的企业信息,除本中心规定应公开展示的企业基本信息外,企业有权决定其他有关信息是否通过本中心网站公开展示。

第四十一条本中心鼓励入板企业充分、全面展示企业信息。

第四十二条入板企业如遇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联络人等信息变更的情形,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向本中心提交变更申请。若本中心通过其他渠道发现企业信息更新,本中心有权对企业信息进行变更。

第四十三条入板企业未按照本规则进行信息更新的,本中心有权遵照本规则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中心对入板企业的信息披露、经营活动及本板块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入板企业违反本规则的,本中心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理:

(五)暂停或终止企业展示;

(六)终止上市转板“绿色通道”服务资格;

(七)报送监管机构或其他证券交易机构备案;

(八)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 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 理 。

第四十六条企业在入板申请、信息展示的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 、 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对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十七条本中心为配合相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以下简称“相关部门”)的工作,有义务向相关部门提供入板企业的入板申请资料和相关资料。相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金融监管机关、法定登记机关等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

第四十八条相关部门或单位在向本中心调查取证时,应向本中心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本中心提供的书面材料清单进行签收。其中证明材料包括:

(一)协助调查通知书及介绍信等;

(二)调查人员工作证件或执行公务证。

第四十九条对于已经被相关部门处罚的入板企业,本中心有权暂停或终止对该企业的展示服务。

第五十条本中心工作人员在本板块业务活动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本中心《企业展示业务规则(试行)》(厦股交规〔 2022〕012号)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执行;本规则与前述规则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则要求提供的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凡提供外文文本的,需翻译为中文文本并提交。

第五十三条本规则由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Original: https://www.xmee.com/page/s/info/tsbk_detail?bklb=19&id=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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