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經濟特區鼓勵臺灣青年來廈就業創業若干規定
廈門經濟特區立法鼓勵臺青來廈就業創業:臺青在廈就業創業享市民同等待遇及法規優惠;實習見習補貼在市級2733元/月基礎上疊加500元/月;用人單位招聘臺青在市級3.6萬/年基礎上疊加1.2萬/年(累計不超3年);首次來廈臺青一次性交通補貼2000元疊加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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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經濟特區鼓勵臺灣青年來廈就業創業若干規定》已於2023年12月26日經廈門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23年12月26日廈門經濟特區鼓勵臺灣青年來廈就業創業若干規定
(2023年12月26日廈門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鼓勵臺灣青年來廈就業、創業,打造臺灣青年登陸第一家園的第一站,促進兩岸融合發展,秉持“兩岸一家親”理念,遵循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廈門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依法保護臺灣青年就業、創業的合法權益。
臺灣青年在本市就業、創業享有本市居民同等待遇,享受國家和本省、市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臺灣青年就業、創業工作的領導,健全完善相應工作機制,統籌協調、研究解決相關重大事項。
市、區人民政府臺灣事務主管部門負責臺灣青年就業、創業工作的指導和協調。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臺灣青年就業、創業以及其他相關工作。
第四條 臺灣青年來本市實習見習的,按照規定享受補貼。
支持企事業單位和社團組織招收臺灣青年實習生、見習生,參評臺灣青年實習實訓基地,並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五條 企事業單位和社團組織招聘臺灣青年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獎勵或者補貼。
鼓勵用人單位引進臺灣高技能和專業青年人才,探索建立臺灣青年職業發展與晉升機制。
第六條 進一步擴大直接採認臺灣地區職業資格範圍。屬於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的,按照“非禁即享”原則予以直接採認,可以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屬於准入類職業資格的,按照國家和本省、市有關規定從事相關專業工作。
第七條 臺灣青年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參加相應系列、級別的職稱評審,在臺灣地區參與的相關項目、取得的成果等同等視為專業工作業績,在臺灣地區從事技術工作的年限同等視為專業技術工作年限。
第八條 在本市居住的臺灣青年,可以參照本市居民進行失業登記。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為臺灣青年再就業提供政策諮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等服務,促進再就業。
第九條 臺灣青年可以按照大陸企業登記設立企業,可以在本市登記為個體工商戶。
臺灣青年可以按照規定從事無固定經營場所的經營行為。
第十條 鼓勵臺灣青年參與文化創意、電子商務、都市現代農業、高新技術以及其他領域的創業,引導臺灣青年創業企業、創業項目融入本市現代化產業體系。
支持臺灣青年參與鄉村振興,參與本市特色農業產業、農業科技、鄉建鄉創等領域的創業。
第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臺灣青年創業項目的科技含量、投資規模、經濟社會效益、市場前景等,給予創業項目相應的扶持。
鼓勵本市國有企業等各類市場主體和其他社會力量與臺灣青年創業項目對接合作。
第十二條 鼓勵金融機構為臺灣青年辦理開戶、信用卡以及融資等業務提供便利。鼓勵增信基金合作銀行為符合條件的臺灣青年創業企業提供信貸支持。
鼓勵第三方融資擔保機構為臺灣青年創業貸款提供擔保支持。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成立創業投資基金或者引進創業投資基金,為臺灣青年創業提供投融資服務。
第十三條 加強兩岸市場化徵信機構的交流合作。本市金融機構可以應用兩岸徵信產品和徵信服務,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參考經過公證的臺灣青年在臺徵信查詢結果。
第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臺灣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推動建設具有品牌示範效應與地區特色的臺灣青年就業創業基地,並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創新創業園區、孵化基地、眾創空間等平臺培育臺灣青年就業創業基地。
臺灣事務、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根據臺灣青年創業項目的經營業態、投資規模、經營狀況等情況,向其提供一定期限的場地租金補貼等支持。
鼓勵臺灣青年就業創業基地之間加強交流合作,發揮基地聯動效應。
第十五條 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臺灣事務、文化旅遊、資源規劃、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以及區人民政府制定措施,根據臺灣青年創業特點,加強規劃引領,打造具有特色的臺灣青年創業集聚區。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措施,促進具有臺灣特色的風味餐飲、文創旅遊、夜市經濟、外擺經營等經營業態發展。
第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臺灣青年就業、創業等方面的政策文件,應當徵求同級人民政府臺灣事務主管部門的意見,聽取臺灣青年的意見、建議。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採用新聞發佈、書面問答、在線訪談、專家解讀、培訓等形式,對涉及臺灣青年就業、創業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文件進行宣傳、解讀和接受諮詢。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梳理公佈本主管行業臺灣青年就業、創業等方面的政策清單以及申報指南,推動相關政策“免申即享”,指導符合條件的臺灣青年及時申報、享受政策。
第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與臺灣青年就業創業基地、就業創業輔導中心以及其他組織開展合作,為臺灣青年就業、創業提供政策諮詢、法律服務、崗位對接、證照辦理、貸款融資、品牌宣傳、人才申報、子女就學等“一站式”輔導、服務。
市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12345以及其他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的作用,為臺灣青年提供就業、創業政策諮詢服務。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臺灣事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在口岸設置標識標牌,公佈相關的電話、網址、地址等信息,為臺灣青年初登大陸就業、創業提供指引。
鼓勵臺灣青年就業創業基地、就業創業輔導中心以及其他組織在口岸開設服務窗口,為臺灣青年提供諮詢、引導等服務。
第二十條 推動海絲中央法務區設立涉臺法律服務機構,建立涉臺法律查詢機制,為臺灣青年提供諮詢、糾紛調解等專業法律服務。
第二十一條 鼓勵為臺灣居民居住證使用提供更多應用場景支持。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措施,實現在本市範圍內臺灣居民居住證與大陸居民身份證社會面應用同等便利。
第二十二條 鼓勵有條件的臺灣青年就業創業基地配套建設公寓,提供給臺灣青年居住。
在本市實習、見習、就業、創業的臺灣青年可以按照規定申請個人租房補貼。
臺灣青年可以按照規定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三條 臺灣青年可以按照規定購買保障性住房。
鼓勵臺灣青年按照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以及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符合銷戶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的臺灣青年,經本人申請,可以一次性提取其個人賬戶餘額。
第二十四條 持臺灣居民居住證的臺灣青年可以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個人身份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者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臺灣青年以個人身份參加社會保險的,可以選擇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基本醫療保險。
繳納社會保險的臺灣青年,在達到規定的領取條件前暫停繳費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繼續繳費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臺灣青年本人書面申請終止社會保險關係的,可以一次性提取其個人賬戶儲存額。
第二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以及各類群團組織通過舉辦各類培訓、技能大賽、創新創業大賽、職業指導、企業訪學、崗位推介、創業輔導、資源推介等活動,促進廈臺青年交流聯誼。
支持臺灣青年加入經濟、科技、文化、體育、藝術等行業性、學術性、專業性社會團體。
鼓勵本市青年企業家協會、青年商會等各類社會組織與臺灣青年就業創業基地開展交流。
第二十六條 符合條件的臺灣青年可以申請臺灣特聘專家(專才)等省、市人才引進培育計劃,按照規定享受相應優惠政策。
支持臺灣青年按照有關規定參評五一勞動獎章、青年五四獎章、三八紅旗手等各級榮譽和獎項。
第二十七條 在本市就業、創業的臺灣青年,其子女由市、區教育主管部門統籌安排就學,與本市學生享有同等待遇,並按照規定享有優惠政策。
第二十八條 鼓勵廈門和金門兩地在青年校際交流、就業培訓、創業輔導等方面率先開展交流合作。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本規定製定相應配套措施。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原文:https://tjj.xm.gov.cn/tjnj/publish/2024/HTML/06-010001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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